2020年3月4日,商標局發(fā)布了《關于依法駁回“火神山”等63件與疫情相關具有不良影響商標的公告》,該公告中將商標申請人和商標代理公司一并曝光,引發(fā)公眾強烈譴責。
商標局以這種特有方式進行公布,其用意可謂之深。竊以為,這類商標申請人及代理公司即將面臨市場監(jiān)管部門行政處罰。
在此,很多人不禁要問,道德譴責之外的行政處罰依據何在?
▋《商標法》第六十八條
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三)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guī)定的。
商標代理機構有前款規(guī)定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jié)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并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yè)務,予以公告。
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商標代理行業(yè)組織按照章程規(guī)定予以懲戒。
通過前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商標代理公司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時,市場監(jiān)管部門可以對其行政處罰。
因本次疫情下,商標代理公司代理雷神山、火神山、李文亮等商標注冊行為,與《商標法》第十九條沒有關系,故在此僅討論第四條法律規(guī)定。
▋《商標法》第四條
針對商標惡意注冊在實踐中越來越普遍的情形,2019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急對《商標法》第四條進行了修訂。修改后的內容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規(guī)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
前述法律條文羅列完畢,想必大家已經非常清楚,如果要處罰商標代理公司,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就得證明商標代理公司,在代為商標注冊之際,主觀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商標注冊申請人存在“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若此能夠坐實,處罰當應有據。
那么,何為“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呢?2019年12月1日,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發(fā)布實施的《規(guī)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guī)定》(下稱《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有:
商標注冊部門在判斷商標注冊申請是否屬于違反商標法第四條規(guī)定時,可以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申請人或者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申請注冊商標數量、指定使用的類別、商標交易情況等;
(二)申請人所在行業(yè)、經營狀況等;
(三)申請人被已生效的行政決定或者裁定、司法判決認定曾從事商標惡意注冊行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情況;
(四)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情
(五)申請注冊的商標與知名人物姓名、企業(yè)字號、企業(yè)名稱簡稱或者其他商業(yè)標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
(六)商標注冊部門認為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在認定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四條時,《規(guī)定》要求“綜合考慮”,也即,并非要求同時滿足《規(guī)定》第八條全部內容。如果商標注冊申請人滿足部分條件,商標局再綜合考慮其他因素,亦可認定其違反第四條規(guī)定。
▋存在“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的事實
無論是“不以使用為目的”,還是“惡意”均是商標注冊申請人的主觀狀態(tài),對此主觀狀態(tài),仍需結合客觀事實來認定?;谌缦氯c事實,可以認定商標注冊申請人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
1.火神山和雷神山名稱誕生時間雖僅有月余,但是,由于其誕生于特定時間,負有特殊的使命與用途,修建全過程每天都有幾千萬民眾云監(jiān)工,兩所醫(yī)院名稱受到全國甚至全球高度關注,具有了極高知名度。
商標注冊申請人卻在此之際,搶先注冊了與疫情詞匯完全一致的文字商標,此罪狀之一,符合前述《規(guī)定》八條四項項規(guī)定。
2.在商標局發(fā)布的《關于依法駁回“火神山”等63件與疫情相關具有不良影響商標的公告》中,很多商標注冊申請人的經營范圍與商標注冊類別也不相關。如公告中申請注冊“雷神山”的河北博體體育用品有限責任公司,信息查詢其經營范圍為“塑膠跑道、人造草批發(fā)安裝等”,其卻在第10類醫(yī)用診斷治療用品上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可以窺見,該公司極具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嫌疑。
上述情形,為商標注冊申請人罪狀之二,根據《規(guī)定》八條二項規(guī)定,結合商標申請的文字等因素,也可以作為商標局認定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的證據。
3.疫情當下,搶注疫情商標,已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對此,2020年2月27日,商標局發(fā)布的《商標局嚴厲打擊與疫情相關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一文中已明確指出,“火神山”等商標在疫情防控期間,若將其注冊為商標會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
此乃商標注冊申請人罪狀之三,當應是商標局根據前述《規(guī)定》八條六項應考慮的其他因素。
作為專業(yè)的商標代理公司,很多時候,其完全有能力判斷出商標注冊申請人是否存在《商標法》第四條情形。尤其是本次疫情商標搶注事件,商標代理公司難辭其咎。
▋罰當其過
疫情當下,當用重典。商標注冊申請人應受到懲罰外,對待商標代理公司,市場監(jiān)管部門也應嚴格執(zhí)法、以儆效尤,可考慮作出如下處罰:
1.給予商標代理公司警告,并在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從重罰款;
2.給予商標代理公司負責人警告,并在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從重罰款;
3.將商標代理公司的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除此之外,商標局、商評員會可以作出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yè)務的決定。此外,商標代理行業(yè)協會對其實行懲戒,并向社會公布。
▋結語
疫情當前,有人在搶救生命,有人在搶運物資,還有人在樂此不疲的搶注商標。讓我們再次記下公告中的這些名單(排名不分先后),感謝這些公司給全國公眾上了一堂生動的商標普法課。
原創(chuàng)作者:楊軼
作者單位:天禾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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