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關于保護范圍的確定采用的即是文本形式主義。其59條第1款規(guī)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其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保護范圍"對于從事這一行業(yè)的人來說,不應該是一個陌生的概念。保護范圍的形成,變化和消失伴隨著專利權的創(chuàng)造,維持和失效??梢哉f,它與專利權的概念相伴相生。沒有專利權談不上保護范圍,沒有保護范圍專利權也無從談起。但兩者又不是等同的概念,保護范圍是建立在專利權有效的基礎上,而有效的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又并非是固定不變的,包括不同的專利權有不同的保護范圍,同一專利權在不同階段例如確權階段也可能會有不同。
保護范圍又從何而來。保護范圍的確定又是授權、確權、侵權、用權各個階段均要解決的基本問題。
而面對這樣基本的問題,卻不是一個容易解答的問題。發(fā)明人,代理人,審查員,法官甚至社會公眾在面對這樣的問題,對保護范圍的確定可能都不一致。
按理說,保護范圍應當確定,其邊界應當清楚。不同的人或者基于統(tǒng)一假設的人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其應當如此。但用語言文字作為表達技術方案的載體似乎天生有種不確定的基因。
追溯過去, 保護范圍一開始并非由權利要求書決定,保護范圍的確定經(jīng)歷了由說明書為中心到以權利要求書為中心的嬗變。自1474年威尼斯頒布了世界上第一步接近現(xiàn)代專利制度的法律以來,保護范圍的確定就經(jīng)歷了不同的發(fā)展歷程,最開始的權利要求只是說明書的文末簡短地進行說明,其起到的只是參考作用,錦上添花而已,此時仍然以說明書的實質內容來確定保護范圍。到逐漸過渡到以權利要求來確定保護范圍,到最后強調以權利要求來決定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可專利性和是否侵權的唯一判定依據(jù)。
這樣的發(fā)展歷程中,保護范圍的確定經(jīng)歷了從說明書的實質貢獻主義到權利要求書的文本形式主義。
我國專利法關于保護范圍的確定采用的即是文本形式主義。其59條第1款規(guī)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其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該條款中的解釋一詞,即意味著專利權已經(jīng)確定并且有效,要解釋的是其保護范圍的大小。這顯然不同的解釋主體又會出現(xiàn)不同的解釋范圍,例如等同特征的解釋就是一個爭議的話題。
該條款更多面對的是已經(jīng)形成的權利要求,然后解釋的主體都是作為一個解讀者進行解讀。
而權利要求最初的生成是由撰寫者決定,撰寫的人有可能是代理人,工程師或發(fā)明人本人,該撰寫的主體都是作為一個言說者進行言說。
言說者在言說之后形成的權利要求,之后,也作為了一個解讀者存在。于是,保護范圍被言說者形成的權利要求的文本之下被解讀者解讀。而能否盡可能地在不同的主體之間解讀的一致性,很大一部分取決于言說者的信息量以及言說者和解讀者所擁有的共同背景知識的程度。
權利要求的書寫形式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第19-22條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規(guī)范,以符合文本形式主義的要求,例如權利要求記載的是技術特征,有幾項的要編號,分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其特征是……”或類似用語的劃界等等。
權利要求的實質內容需要清楚簡要地劃定保護范圍,在進一步地需求盡量大的保護范圍的私權請求下,其信息量必然不能記載過多,必然不能與說明書相比更多。從追溯的過去看,權利要求是脫胎于說明書,是對說明書的歸納和提煉。
在說明書給出了足夠信息量,達到了充分公開的程度下,言說者又如何確定盡量大的保護范圍?
這主要在于兩個方面,必要技術特征和適當概括。適當概括包括功能性概括、上位概括、并列概括和數(shù)值范圍概括。必要技術特征決定了特征的數(shù)量,適當概括決定了特征的容量(內涵)。
盡管以文字為載體描繪技術性的客觀世界有其局限性,其在于語言本身具有一定的多義性和模糊性。但在盡可能科學術語表達及法規(guī)的形式要求下,表達一個與技術貢獻相匹配的清楚、穩(wěn)定、適當?shù)臋嗬蟮谋Wo范圍,應該成為一個言說者(代理人)的追求。
本文只是淺顯地說了一些感想,可能會有不嚴謹?shù)牡胤?,含有筆者的主觀想法。